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笫三十八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