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游泳场所相应的安全设施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