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盗窃、非法收购上述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更换、补缺或者正位各种井盖、沟盖的,每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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