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