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无证一人处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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