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配备安全主任或者未委托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安装有关安全防范装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