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