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