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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