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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