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