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各类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