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对有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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