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商场、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