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负有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在公益性广告中安排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内容;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