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活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活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活动负直接领导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