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