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三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操作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