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