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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