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的自我评价。 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 (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书面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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