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车间、仓库、厨房用作员工集体宿舍。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