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下列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爆破、吊装; (二)建设工程拆除; (三)高层建筑物外墙清洗; (四)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燃气管道作业; (五)在有限空间内作业。 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的,应当与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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