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责任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三)确保该场所容纳的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四)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官、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宾馆、酒楼、商场等商业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公众开放、人员聚集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