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从事高层建筑物的外墙清洗、户外安装等危险作业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该项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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