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占用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公共道路、会场、展览馆等场所,举办下列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公安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庆祝、庆典、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六)名人签名等宣传活动: (七)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活动; (八)其他大型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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