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