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予以扣押、查封。 对有关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拆除、销毁等措施。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