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人民防空要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地下空间利用与人民防空建设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