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区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