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依法确定的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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