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空防灾防恐一体化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防灾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要求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