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工程、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前或者同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