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与地面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同时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一)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者低于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 (二)应建防空工程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且结构和基础难以处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深小于三米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