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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