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易地建设费应当用于统一就近修建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市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及易地建设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