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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