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实行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按照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或者计划以及有关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易地修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