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禁止非定点企业生产和安装防护设备。 定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标准组织生产和安装,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的防护设备和非定点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中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