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本级军事机关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经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