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广播电视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实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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