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选定重点防护目标,经军政联席会议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对于重点防护目标,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预案并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制定防护方案,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