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纳入市、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实行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金融、信息、通信、教育、科研等单位应当将重要信息库或者数据库纳入重点防护目标管理,并按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灾害备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