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重大事项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就上述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上级工会认为下级工会不能正常履行有关职责时,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