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零售业、餐饮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用人单位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