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工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除因不可抗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进行集体谈判。 一方提出集体谈判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双方对谈判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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