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有关方面进行谈判。 前款情形发生时尚未建立工会的,地方总工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代表职工或者指导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进行谈判,并指导、帮助会员和职工依法建立工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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