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根据需要支持和帮助会员和职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