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每月可以占用五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非专职常务委员、委员每月可以占用三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因工作需要占用更多工作时间的,应当经用人单位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