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实行基层工会委员会岗位津贴制度。对经过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工作考核合格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每月发放不低于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岗位津贴,但国家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除外。 岗位津贴从工会上解经费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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